等待处理…

一桩借贷案几多辛酸泪

2023年10月07日

“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这本是很简单的道理,可由于有人作梗,咸阳秦都区城建开发公司二处却为一桩不大不小的债务问题折腾得五载难以安生,生产和职工生活也受到影响。

近日,秦都区委统战部、区政协愤而联合投书新闻单位,希望社会给予企业一个公道,并依法维护企业法人代表、区政协委员王彦平的合法权益。

1993年2月,由于资金紧张,秦都区城建开发公司二处(以下简称二处)与咸阳古渡钢窗厂签约,由钢窗厂以贷款形式向二处分期提供50万元资金,二处所建住宅出售后予以偿还本金,承担利息并付给相应的利润。然而在1994年12月,在所建房屋刚开始出售时,钢窗厂却嫌还款迟缓将二处告到秦都区西关法庭。

按照案件管辖范围,此案件早已超出该法庭管理权限。但西关法庭不但受理此案,并当即将二处所建的21套价值135万元房屋超值查封。在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原先的所谓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犯了金融法规和合同法规“属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却又让二处付给高额利息及所谓罚息,甚至还将钢窗厂售给施工队的7.7万元钢窗款加息,让二处总共偿还81.3万元。当时正值生产旺季,二处咬牙认同这一显失公允的判决,交纳了6000元的诉讼费。双方当庭表示服判均不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然而判决3月有余,就是不予执行。先是西关法庭迟迟不交案件,随后又违犯审执分开原则要自审自执。二处鉴于冻结房产近一年,银行利息越来越多损失巨大,又交纳了7000元执行费给秦都区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秦都区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对冻结房产进行评估,二处还承担了1.3万元评估费,钢窗厂却又不同意以物抵债,致使案子执行不下去。其间秦都区法院作过几番裁定都没有纠正原判的错误。而只有1996年6月20日裁定书“认可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对此案再审”,可仅隔一日就又作出了明显偏袒一方的判决,二处还是认可了。

如果事情仅仅到此也就罢了。奇怪的是就在双方认可区院裁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时,咸阳市中级法院突然于7月8日下达一张民事裁定书,以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超过区院管理权限,钢窗厂申请由中院作为一审为由插手此案,时隔一日,于7月10日便又作出再次查封二处商品楼的又一裁定。对此二处不服。经理王彦平感到不平有三:一是此案西关法庭受理之初,他便向中院乃至其它部门反映超越管辖权限,无人理睬,而对方7月8日当天申请法院就当天裁定下来;二是对方在西关法庭判决生效一年之后又申诉中院,按说已无这个权利,中院却未解受;三是查封冻结财产必须是法院认定对方财产已提供担保,对方隔日即办好不免使人疑心。

王彦平的担心果然应验,1996年12月18日咸阳中院下达的咸经再第01号民事判定书不仅退后一步,硬性认定原先的“借贷”成了联营建房,从而更加袒护对方。甚至将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应收缴国库的非法收入也判给对方,对审请保金超过权限按法规应予二处经济赔偿问题只字不提。更令王彦平气愤的是判决书还将原先他受人诬陷无辜被关一月问题写入判决书,对他进行人身攻击。王彦平不服上诉,中院又出裁定书中止了一审判决。几番周折到1998年4月13日,中院再一次判决,却等于把一审判决书重打了一篇,只是取掉了人身攻击,其主要内容如出一辙,而且判决后即日执行拍卖房产。办案法官甚至把一审谈话笔录一抄就让王彦平签字,遭到王彦平拒绝。

为了一桩简单不过的案子折腾五载,被扣房屋饱受风吹雨打,二处背负巨大包袱,对此,王彦平气愤不平只得走上上访路。他所在的秦都区有关领导也纷纷鸣不平,向市人大、法院反映。由于市人大等有关领导过问,中院的这一判决才暂时停止执行。

据悉,王彦平代表二处已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对此结果人们拭目以待。 (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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