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宇光
一公安民警持枪夜闯民宅,开枪打死一人,击伤3人。案发后,该民警以患有精神病为由逃脱刑事责任长达10年之久。受害人家属不停地向上申诉,终使凶手受到公正判决。
血洗白家
1988年3月3日,吃罢晚饭后,河南省周口地区淮阳县公安局刑警队员朱国福躺在卧室里,仔细地检查了他的“五四”式手枪后,走出后门,看了妻子两眼,骑车飞奔而去。
朱国福不是执行任务,而是去杀人,他要出出自认为窝在心中两年的一口“恶气”。
1956年出生的朱国福,初中毕业后在父亲的帮助下,被招为淮阳县邮电局临时工。两年后,1976年,朱国福在淮阳县扩大警力的一次招考中,考入淮阳县公安局,成为一名正式公安民警。
1986年11月23日,朱国福骑车上班途中,偶然与迎面骑车的淮阳县城关镇青年白好福相撞。朱国福认为白好福敢撞他一个堂堂的刑警队员,不是有眼无珠就是故意太岁头上动土。于是,破口大骂,继尔双方又大打出手。在厮打中,朱国福第十二肋骨和第二腰椎横突骨折。
自认吃亏的朱国福伤愈后,咽不下这口气,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到淮阳县人民法院,经淮阳县人民法院和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朱国福伤情,白好福尚构不成犯罪,依法不能刑事处罚,只就民事赔偿部分做了处理。法院判决后,朱国福不服,发誓要给白家点颜色看看。
今天,就要去给白家点颜色了,报复的烈焰烧得他早将法律置于脑后,当晚10时许,朱国福闯进了白好福的家门。
刚进白家大门,正好撞上白家四女儿白艳华从厕所出来,没等白艳华反应过来,朱国福甩手就是两枪。白艳华只喊了一声“救命!”就当场跌倒在地。正在二楼看电视的白艳华之母苏训兰听到女儿的喊声,准备下楼看个究竟,谁知刚出门,与已冲上二楼的朱国福撞个正着。朱国福二话不说,举枪向苏训兰右上肢和面部各打一枪,将其当场打死。此时,白家二女白凤华听到枪声,急忙从屋里出来,发现母亲躺在地上,就俯下身看护。朱国福乘机用手枪向她头部猛砸一下,致其昏倒。杀红了眼的朱国福仍不罢休,寻找白好福。于是他又手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冲进二楼里屋,发现白家五女儿白永华后,照其左额部、左面部、左腰各刺一刀,致其当场昏厥。朱国福继续在屋内寻找,但没有发现白好福,直到他确认屋内不再有人时,才提枪下楼。
朱国福下楼后,正要骑车逃离现场时,被听到枪声赶来的白家侄子白全福拦住。白全福一边抓着朱国福的自行车紧追不放,一边问其是谁,朱国福没有应声,举手又是两枪,一枪打中了白全福的右腿,白全福大叫一声倒地,朱国福骑车借机仓皇而去。
紧急擒凶
朱国福逃去后,闻讯而至的邻居涌进了白家的院里,个个被那惨不忍睹的血腥场面惊呆了,他们迅速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淮阳县公安局干警一边奔赴案发现场,一边将案情上报周口地区公安处。周口地区公安处不敢怠慢,立即在全区范围内调遣部署警力,旋即布下一张大网,擒拿凶手。
5位受害人被送到的医院经法医鉴定:苏训兰当场死亡,白艳华、白永华、白全福三人均为重伤,白凤华为轻伤。
当晚11时1吩,与淮阳县相邻的郸城县公安局堵截小组三道卡点,封锁了从淮阳到郸城的必经路口,24名干警分别在公路两侧隐蔽起来,严密注视凶手可能出现的方向。
第二日凌晨2时30分,第一卡点守侯干警发现在离卡点40米处,有一人骑自行车自西向东急行。正当干警采取行动时,骑车人闻后惊慌掉头,向公路南侧逃窜,钻进了路边居民区的一条死胡同里。趁着月光,干警们悄悄地追上去。骑车人见死胡同走不脱。刚回折,恰好碰上迎面追来的干警。干警们猛扑上去,闪电般死死抱住了他,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8发。
经过突审,骑车人是朱国福,且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面对这个公安败类,淮阳县公安局上至局长,下至普通民警,无不异常地震惊和愤怒。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朱国福被关押的第28天后,其妻李某、父亲朱某向淮阳县公安局审讯人员递交了朱国福患有精神病的报告。面对这份可能使凶手逃避刑事责任的报告书,淮阳县公安局慎之又慎,立即又组织干警对朱国福审讯了一次,发现其言不达意,所问非答,精神恍惚,便停止了预审。
三次鉴定
朱国福患有精神病的消息传出后,在淮阳县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受害家属和普通群众一起,涌进淮阳县公安局大院,请求公安局澄清真相:不放过凶手。
1988年10月12日,淮阳县公安局委托北京某医院对朱国福进行精神病鉴定,其结论是:“朱国福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受审判和服刑能力。”
一纸鉴定,使预审工作搁浅。
受害人家属不服,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将签有密密麻麻的要求严惩杀人凶犯的群众告状信一级一级向上寄,直至公安部。1990年11月7日,周口地区公安处委托南京某鉴定部门对朱国福进行了第二次鉴定,结论是:“朱国福患脑器质性精神病,并伴癫痫——混合型,在发作的意识障碍下作案,无责任能力。”
二次鉴定后,公安机关请示要求无罪放人。受害人家属深感不公,处处跪哭,呼请不能放过凶手。周口地区政委依据群众反映朱国福以前没有精神病史的情况,1995年,公安机关第三次委托广州市某鉴定部门对朱国福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朱国福患有心因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减弱,应负限定责任能力。”
据此,公安机关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本案客观事实,于1996年10月8日以朱国福犯故意杀人罪向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朱国福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要求从严惩处。
正义的枪声
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朱国福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成了控辨双方的争执焦点,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提出要对朱国福的精神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
周口地区中级法院1997年4月23日委托河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朱国福进行第四次鉴定,其结论为:“朱国福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目前,患心因性精神障碍。”
周口地区中级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分析了第四次鉴定后,1997年5月5日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对朱国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一审判决后,上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3次将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朱国福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仅据目前四份鉴定,出入较大,同时认为这四份鉴定都不具绝对的权威性,应委托全国权威性鉴定部门重新鉴定。
1997年6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委托司法部门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朱国福进行第5次鉴定。
研究所接受委托后,派出资深专家亲临淮阳。办案人员和鉴定专家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由监所干警陪同对监房进行巡视,连续数日。朱国福在呼其姓名后能较迅捷地来到监房中央,问其热不热,回答:“还可以”;再问其它问题时对答确切;问有什么冤屈时便泪流不止,泣不成声,并声称:“我不服。”几天后,办案人员讲明身份后,朱国福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并双手紧握呈僵直状,无论怎么诱导,都一言不发。研究所于1997年8月18日分析定论为:
朱国福幼年发育无殊,适龄入学,1976年考入淮阳县公安局刑警队,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较好,直至案发。日常生活工作均能胜任,生活起居无异,他人也未发现其有精神异常表现。在看守所关押中未见有癫痫病发作。被鉴定人在无戒备时,和管教干部交谈,对答如流。步入检查室后便一言不发,拒绝回答问题。不断给其言语刺激和解释后,即出现不停抽泣,两眼流泪,似乎有莫大冤屈。情感反应符合其内心体验,有明显做作色彩。综上,难以用精神分裂症解释。其杀人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作案后逃跑,符合一般报复杀人的犯罪规律,故对本案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依据司法部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枪声响了,罪犯朱国福终于到了他该去的地方。淮阳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受害人及家属更是齐声高呼:“法律万岁!”
此案告诉人们,不管任何人,也不论他如何伪装,只要是在共和国的土地上触犯了法律,那他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