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1日,由中华人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的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新《刑法》着眼于新形势下的我国社会现实,其中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刑法》成为惩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健康的有力法律武器。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通过吸食或注射,使人体麻醉或刺激神经中枢产生兴奋、幻觉或快感,但毒品的成瘾性使人体对其产生依赖性。长期使用毒品,不仅使人丧失劳动力,破坏人体健康和正常机能,甚至因毒品的毒害而丧生。毒品是麻醉人体、毒害人们心灵、破坏人民健康、毒害社会风气的罪魁祸首,对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因此,自从认识了毒品的毒害作用后,历代政府都严厉禁止毒品流通和使用。但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则千方百计走私、贩卖毒品,尤其是近年来毒品在我国又蔓延开来,走私毒品、贩卖、吸食毒品现象屡禁不止。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向毒品犯罪拉响了警钟,奠定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法律根据。新《刑法》正式将反毒禁毒纳入法典,向毒品犯罪宣战,成为防范和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法律武器。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分11条,详细规定了涉毒犯罪及惩治刑罚。根据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下列非法涉毒行为: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规定明确界定了毒品犯罪的界限是“无论数量多少”,从而严厉了对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甚至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可以并处罚金、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经济收益。对于犯罪分子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毒品犯罪及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法律禁止非法持有各种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即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犯罪行为。
四、非法运输、携带、卖买毒品原料、配剂,以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毒品原料、配剂的行为。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如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数量较大、抗拒铲除等情节恶劣的要受刑法处罚。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前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以及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前述药品的行为。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犯罪活动,违反《刑法》所举的上述八种犯罪行为,将分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于情节严重等情形,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