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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拉郎配”不行

2023年10月07日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1995年施行的《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后,应当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着需求与服务的关系。据报载,97年西安市有住宅区438处,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共有251个,其中119个实行了物业管理,其余小区或以行政管理模式,或以福利性模式进行日常初级管理,但管理一直不容乐观,新问题较多。有的住宅小区在没有依章产生管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就要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有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不知道、还在未正式实施物业管理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员就去收交有关费用。在正常情况下,管委会、产权人或使用人实施小区物业管理之时,原产权单位、房管单位及开发公司,都不能利用各种权力、关系强行为住宅小区确定物业公司,也不能搞“翻牌”公司。管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也可以说是一种你聘请我,我愿意为你服务的雇用商品关系,要用市场经济法则去规范,做到我为你管理服务,你按质按量给我付酬。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一个牵扯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小区住户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思想认识不清、转不过弯子产生的;有的是没有依法签定合用所致;有的是法规政策不够完善造成,但有许多事情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要由物价部门规定;水电的供应和代办收费要和水电部门商定;治安、卫生要和公安、市容和街道等单位协调,只要遵重倾听他们的意见,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去年西安电视台多次报导的某一住宅小区发生的停水停电打架事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方面的协调,用电设备问题很快得到解决。现在的问题一方面是住户思想上转不过弯子,一方面是物业公司起步时资金缺乏,没有办公房,人员的工资费用人不敷出以及只收费不服务问题等影响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随着居民住宅建设的发展,住宅小区会如雨后春笋般产生出来的时候,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问题,只要物业管理部门、小区住户和物业公司之间多协商、多商量,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会越搞越好。 (韩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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