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们在去城里拉货的路上,不慎将一包布匹丢失。后来得知是被公路边居住的刘某拾去,于是我们拿了一些礼品到刘某家索要,可是刘某拒不交出货物,还理直气壮地说:“我既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要想把货物取走,至少也得给我200元。”请问,刘某的这种要求合法吗?
陈恒瑞
陈恒瑞同志:
你信中所谈到的这种情况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就是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是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这条规定,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就在得利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本案中,刘某作为债务人,负有将自己拾得的布匹返还你们的义务,你们也因此取得了要求刘某返还拾得布匹的权利。这时候,刘某所负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要求对方给予报酬的权利。所以,刘某提出给他200元钱才交出布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是无理要求。此事你们最好是先通过刘某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当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向刘某做好说服教育的工作,晓之以法。如果刘某继续坚持不交出布匹,你们可以向刘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