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我国城乡,商业网点发展很快,营销主体也复杂多样。由于市场状况的迅速变化和商业单位之间的激烈竞争,厂商双方直接挂钩,销售方式也日趋灵活,使得销售方与供货方之间常为“是购销关系还是代销关系”而发生矛盾。一旦商品销售不畅,这种矛盾就极易引发经济纠纷。
权利义务不明确 “君子协定”酿诉讼
生产糕点的味甜食品厂为了打开市场,派出了一支阵容颇为强大的推销员队伍,他们带着自己的拳头产品浩浩荡荡开进了众多大小不一的自选商场。一家名叫“联友”的自选商场对这批糕点“一见钟情”,双方顾不得详谈各自的权利义务,甚至顾不得签一份简单的合同,便使价值两万余元的糕点一下子涌到了“联友”的货架上。“联友”不必先付货款,只需在每销售完一批糕点后,将货款与“味甜”结清即可。
正当双方都有意加强进一步合作、扩大“味甜”糕点的销售量时,一批价值万元的糕点出现滞销苗头。眼看保质期将过,“联友”通知“味甜”将这批糕点取回。“味甜”厂却说:“我们是购销关系,糕点早已卖给你们,只是考虑到我们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才允许你们销售完后再来结算货款。”“联友”商场马上反驳道:“每次与你们结算货款都是在代你们销完之后,这不是代销关系又是什么呢?”
法院在处理这起经济纠纷时,紧紧抓住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这就是“联友”所赚取的是进销差价而非代销佣金。法院据此判定“联友”与“味甜”的关系是购销关系,而不是代销关系。“联友”的败诉,就在于自己一厢情愿的错误认识。
名为“试卖”实销售商家吃尽哑巴亏
私营企业主赵某是个精明至极的生意人。一日,他满面春风地将300双新潮皮鞋随同一张销货发票送到一家皮鞋店,他含糊其辞地称之为“代我卖卖看”,同时收取了1万元。皮鞋店原指望新潮皮鞋会使本店的财运掀起“新潮”,却不料数月下来无人问津,新潮皮鞋蒙上了厚厚的一层灰尘。
不久,皮鞋店要求赵某收回皮鞋,返还1万元“押金”。理由是当场言明“代你卖卖看”,现在销售情况不妙,无法继续“代”下去。这回赵某一改上次的“含糊其词”,他声称“贵店在收下皮鞋的同时也收下了发票,并且支付了部分货款。”皮鞋店听了赵某的一番话,心头之气油然而生,无可奈何之中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企盼法院能给以支持。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为:300双皮鞋的所有权已经从业主赵某手中转移到了皮鞋店,购销关系由此宣告成立。皮鞋店“哑巴吃黄连”,不得不接受自己败诉的判决。
贪图“奖品”留隐患制度不严遭损害
“南南”保健食品公司为促销自己生产的欢乐饮料,精心制定了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赠送一份休闲食品的优惠办法。某日,“南南”公司将一批欢乐饮料连同休闲食品送到一家超级市场。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见欢乐饮料的销售利润颇高,又有休闲食品佐以促销,便高兴地将价值数十万元的欢乐饮料与休闲食品,外加一张增值税发票如数收下。
令这家超级市场感到沮丧的是,销售情况很不乐观,休闲食品也无力将欢乐饮料推向市场。超级市场立即找到“南南”公司,要求退货。“南南”公司不仅坚决不同意收回欢乐饮料,而且还竭力声称所谓“卖卖试试看”仅指以后是否可能建立长期的购销关系,并非是试卖当前这批欢乐饮料。
一场诉讼由此揭开了帷幕。人民法院认为:这家超级市场在收到欢乐饮料和休闲食品的同时,也收下了一张足以证明购销关系已经成立的增值税发票,这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决不是“试试看”之举。因此,讼争的结果很明白,自然是以超级市场败诉而告终。
忠告商家
“购销”、“代销”,一对偏正词组,虽一字之差,却对“销”字的含义作了不同的限制,其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不少引发诉讼的此类纠纷,由行为特征上看往往都属于购销。虽然纠纷之前双方语焉不详,约定不明,甚至隐约出现过“代”的字眼。然而,正是这“焉语不详,约定不明”,使得某些商家承担了莫大的销售风险。
为避免此类风险,商家务必牢记:
第一,强化合同意识,规范经销方式。购销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应特别重视订立书面合同,应根据经营品种的不同特点,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格式合同。
第二,加强保护意识,避免无谓损失。销售方应了解市场,谨慎进货,保证货物质量,以减少经营风险。
第三,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人员素质。销售要制定签约、审批、验收、保管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商务、法律知识的培训,了解发票、送货回单、收据等单据的性质和用途,切实规范经营活动。(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