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晨光服装店与某市服装厂在1997年8月签订购销男服各类型号计5000套,每套135元,总价额人民币67.5万元,预付定金10%,计6.75万元。某市服装厂需要购原材料,要求某晨光服装店将预付定金直接汇给某纺织厂。某晨光服装店筹措预付定金一时困难,某晨光服装店经理温某找到某街道办事处分管企业的副主任,要求暂借5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按银行利率。某街道办事处分管企业的副主任与其它领导研究同意支持温某,温某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直接将此款汇人某纺织厂。某纺织厂会计因贪污,逮捕入狱,贪污的款项已挥霍殆尽。某市服装厂厂长和业务科长出差,因交通肇事而身亡。某纺织厂拒绝向某市服装厂发送原材料,某市服装厂无原材料供应,无法履行合同。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晨光服装店多次找某市服装厂、某纺织厂交涉,索要被非法占用的资金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有关当事人互相推诿,索取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应定侵权行为。其理由有:虽然某纺织厂收取街道办事处和某晨光服装店的资金没有法律规定和书面合同约定。但是某纺织厂与某市服装厂有购销合同,某市服装厂与某晨光服装店也有购销合同。他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某纺织厂收到货款不发货是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都会产生使受害者财产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但是两者的法律特征迥然不同。《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其法律特征,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其中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是:(一)行为人客观上有过错;(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三)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都强调特定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不当得利无过错,无违法行为,其受受益是由于受害者或者第第三人的误解、过错造成的;侵权行为人则在客观上有违法的故意或者过失,并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达到损害他人的后果。 (罗襄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