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宁市劳动模范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对南宁市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由市财政统一拨款,市总工会具体发放。
该办法规定,荣获历年南宁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个体经营者享受荣誉津贴。其中,荣获全国劳模、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5元;荣获自治区劳模、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85元;荣获市级劳模称号的,每人每月发给荣誉津贴65元。该办法还对劳模实行住房购房、医疗保健、学习休养等方面都明确给予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