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辆“野狼”牌摩托车在保管存放期间,被他人抢劫。车主状告法院要求赔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西安高新产业开发区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赔偿车主张某的损失。
1996年9月12日,张某花14920元买了一辆红色野狼M3125两轮摩托车,将车交给新城物业有限公司保管站保管,并交纳月保管费75元。保管期限为1997年6月18日至1997年9月18日。然而,这年的9月6日凌晨5时许,保管站工作人员被他人挟持,张某的“野狼”摩托在站内被抢劫。事发后,张某与保管站均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正在侦破中,张某要求保管站赔丢失的摩托车所造成的损失,并将物业公司推向被告席位。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丢失财产。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待原判。(张小莉)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