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7月13日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47号令,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采取公开或隐蔽的形式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活动,公然违反国家金融法律。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存款、贷款、资金拆借等金融业务活动。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所有这些都涉及面广、资金数额大,有的已经发生挤兑风波、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机关等事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安定,给国民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近年来许多地方非法批准设立的基金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以超过40%的年息揽储,其中大部分基金会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金融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为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势在必行。《取缔办法》的出台是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举措。广大公众应自觉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使其失去生存的基础。这样,也从根本上杜绝了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根源,维护了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超出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批准设立了一些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给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留下了潜在的风险和不安定因素,而且大多数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往往与贪污、贿赂、诈骗等刑事犯罪相关联,因此,快速、及时地查处这类案件十分必要。针对这一情况,《取缔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取缔工作中应与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认定和取缔工作要保证司法机关及时立案、侦察和作出处理;司法机关在侦察过程中要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取缔工作提供法律强制手段,保证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规定了“谁批准、谁组建、谁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的原则,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的处罚。如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既有利于整顿当前的金融秩序,也有利于预防不良现象的再度发生。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有力地保证了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但应当看到,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毕竟处在初创阶段,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现行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中,仅原则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取缔机关,而对取缔的具体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总之,《取缔办法》的出台,使取缔工作的步骤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金融行政法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