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造谣诋毁同行该担何责

——对一起不正当竞争案的思考

2023年10月07日

如今商战越打越猛,不正当竞争也就越演越烈,有些商人靠造谣诋毁他人产品也发了不义横财。上海食品保鲜剂大王佐藤精细化工公司也遭此苦处,原本他们在上海占80%的市场,产品十分畅销,最近被一不法商人造谣诋毁,损失惨重,董事长苦于无法治治此般“小人”。

为查探此案,本人约了另一食品专业报社的记者搞了一次“隐身采访”。我们在上海一家破旧不堪的小工厂里找到了那家造谣公司,他们是中间商,专门销售一种非上海产的食品保鲜剂。除了介绍他们的商品,话锋一转就说到了佐藤产品。A经理一说佐藤产品质量不稳定,坏掉了好多人家的月饼,去年大千美食林和佐藤打官司,要佐藤赔二十几万元;二说佐藤产品没有技术专利;三说佐藤产品包装袋中没有可供检测商品质量的“指示剂”,因此佐藤是低档产品

我们据此展开调查。先找到了徐汇区法院(1998)486号判决书,佐藤是原告,告大千美食林欠佐藤5.46万元应收款,被告对原告供货质量和袋装重量提出异议,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告5.46万元应付款另加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48元全部由大千美食林负担。这是一起佐藤公司100%全胜的案例。后又查到了中国专利局下发的佐藤公司的专利申请受理书,专利申请号为“94112204?2”,佐藤产品是最新一代保鲜剂。至于说供检测商品质量的“指示剂”,是前几年的土办法,佐藤公司也一直采用,但并不完全可靠,如今佐藤公司已用上了新一代更科学的抽真空保质办法。

A经理的谣言经笔者的调查全属恶意谎言,他就这么一家家向客户宣传,有的人也会信他,他该担何责呢?佐藤公司可以举证让A经理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写明:“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此案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是,真要佐藤公司举证也很困难,笔者建议他们可请律师、请“私家侦探”完成举证任务,一定要造谣者给予经济赔偿以维护守法商人的权益。另外,对造谣诋毁他人产品的A经理及他的公司,国家有关部门应给予处罚,可此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没写,建议有关细则可补上一条,造谣者除要赔偿他人损失外,还要给他们以重罚,罚他个倾家荡产,以此重措来制止“小人”造谣。(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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