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大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现象。最近我公司起诉了两个厂家,要求其支付货款,却因我公司提不出曾经催促其付款的证据被法院判定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能胜诉,使我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问,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手段或措施证明曾经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肖志
肖志同志:
在目前的民事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到期应支付的货款或借款,在催促债务人偿付的过程中由于未能采取恰当的手段和措施,忽视了有关证据的提取或保留,直到追债无望诉讼到法院时,却因对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举证不足或无法举证而导致其权益得不到保护,使得一些案件当事人后悔不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而在庭审过程中又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就要求当事人对于曾经有的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事由应当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和策略保留或获得证据: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债计划,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或要求债务人个人签名;2、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对帐,签署对帐日期;3、起草债权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4、要求债务人提出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代为偿还;5、通过信函催款,保留债务人复信;6、保留并注明去债务人处讨债的车票、住宿发票或电报等,证明债权人一直在主张权利;7、通过电话催促,保留电话录音。 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