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国有单位,我单位有一名职工今年春节期间因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请问其被收容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延安 任宾
任宾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1997年5月30日给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中规定: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如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后,继续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应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由企业重新确定。若此类人员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32条规定:“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