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直至当晚22时许,殷翠云的丈夫向地税所写缴税计划保证书和向税务派出所交了200元罚款后,殷翠云才被放回。经法医鉴定,殷翠云头枕部凹陷性骨折,胸部左肋第十肋骨骨折均系轻伤。殷翠云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972.50元,并造成一定的误工、护理、交通、住宿及诉讼代理费等经济损失,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继续治疗费。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白水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亮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又兼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协助税务工作时,在他人未发生违法事实的前提下,非法强制传唤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且有殴打他人行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永亮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翠云的经济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王永亮的犯罪行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的行为及白水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告人王永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白水县地方税务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翠云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尽合理,依法仅部分支持,对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部分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永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执法主体的双重性,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水县地方税务局仅对王永亮、高亚红负有部分赔偿责任。被告人王永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白水县地方税务局代理人的意见部分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严肃执法,惩罚犯罪,白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永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永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白水县地方税务局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翠云医疗费4972.5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住宿费2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诉讼代理费20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400元,总计赔偿20972.50元。其中,王永亮负担6291.75元,高亚红负担2097.25元,白水县地方税务局负担12583.50元。
本报记者 王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