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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代旅游者办理保险发生意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0月07日

甲夫妇于去年7月参加春江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并交纳了该社开具的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但双方未订立合同,也未言明旅游意外保险事宜。旅行社在甲夫妇交纳保险费后,并未代甲夫妇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过程中,甲夫妇参加了旅游项目登山活动。在导游向游客说明登山注意事项及危险情况出现后的防范措施后,旅游者开始登山。登山途中,甲发生意外跌入山崖身亡,其妻为处理善后事宜(死亡处理、遗体遣返等)共花去人民币2万余元。后甲妻要求旅行社承担这笔费用,旅行社以甲死亡是意外事故而拒绝赔偿。这笔费用是否该由旅行社承担呢?

春江旅行社应赔偿甲妻的损失,赔偿金额在通常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类似旅游意外保险商定的赔偿比例范围内确定。理由是:1.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都有“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行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旅行社为旅行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义务,旅行社必须履行;(2)甲向旅行社交了该社开具的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的所有费用后,如果旅行社按照规定为甲代办了旅游意外保险,甲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承保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理赔,甲妻可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本案中,甲死亡是意外事故,其妻要求赔偿的死亡处理费及遗体遣返费,也符合《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五条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第三款规定,甲妻所花的这些费用本该得到承保公司的赔偿。然而,由于春江旅行社未为甲履行办理保险手续这一特定义务,致使甲妻遭受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妻的这一损失应当由旅行社赔偿,但赔偿金额应在通常旅行社与承保公司办理此类旅游意外保险商定的赔偿比例中确定。(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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