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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拆迁办法修改房屋和货币安置并用

2023年10月07日

1993年3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七届三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第一次修正后,又于1998年4月23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第二次修正。并于1998年6月10日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

这个《办法》实施十年来,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纳入法制轨道、推动城市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修改,主要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处罚种类,并结合西安市近几年来拆辽安置工作的实际,作了必要的充实和完善。

——扩大了适应范围。《办法》原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西安市的城区,而闫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不在适用范围内,致使这些区县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无法可依,增加了工作难度。这次修改时将闫良区、临潼区和市属各县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纳入了这一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

——明确了执法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次对《办法》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了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西安市房产管理局,并通过法规授权确认了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为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故《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西安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营部门。其所属的西安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增加了以货币形式安置的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拆迁安置管理工作中采取以房安置的单一形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以货币形式安置逐渐成为拆迁安置的发展趋势,为此,在《办法》中规定了两种安置形式。故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拆除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房屋形式安置,也可以按原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安置。”

——加强了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操作,对违犯拆迁安置管理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更为细化、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款。

修正后重新公布的《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将对西安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发挥积极的保障作用。(韩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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