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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摩托车的折旧费该不该由我付?

2023年10月07日

编辑同志:

我于今年元月份从邻县摩托车商场以6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路宝”90型摩托车。行驶不到四个月,已修理过三次,先后出现了活塞环及曲轴断裂、连轩轴承破碎、机油泵卡死等现象。最近,又无法起动。我实在经不起折腾,要求商场重换一辆,但商场已没有这种型号的摩托车。我要求退货,商场负责人要我承担1800元的折旧费。这辆车我实际使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总共行程不足1000公里,我觉得由我承担1800元折旧费不合理。特来信咨询:这辆摩托车的折旧费该由我支付吗?袁强袁强同志: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内容,摩托车的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里程6000公里,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3月作出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的解释,其中“两次修理”的内容,是指对产品的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所谓“性能故障”,是指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所谓“不能正常使用”,是指产品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达不到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不具备大众公认为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据来信所述,你所购买的“路宝”90型摩托车已先后出现活塞环及曲轴断裂、连轩轴承破碎、机油泵卡死现象,对照国家机械工业部颁布的《摩托车性能故障表》,均属于性能故障,因此,你有权要求商场换货或退货。

至于折旧费问题,国家机械工业部于1997年3月21日发布了《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机械汽[1997]205号文)第14条规定得清楚明白,即“摩托车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若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若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千分之二收取折旧费。”

具体到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你首先要求商场更换一辆摩托车,但由于商场已经没有同型号的产品,责任在于商场,因此,你有权要求退货,并且不承担任何折旧费用。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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