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李某应如何赔偿

2023年10月07日

去年9月,赣州市工商银行职工钟某在单位分到了二居室的住房一套。钟某夫妇买了1200元的窗帘布料,选定在李某的窗帘店加工,支付了80元加工费。三日后,钟某按约去取窗帘,却被告知李某店内帮工忘记拔掉电烫斗插头,引起明火,烧毁了钟某的窗帘布料。钟某要李某退赔1200元,李某指着墙上《本店规则》说,凡在本店加工的窗帘布料,因损坏、丢失,本店只负责按加工费的1—5倍赔偿。李某只同意最多按加工费的5倍赔偿钟某400元。双方坚持不下,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李某店内制订的《本店规则》的赔偿内容是违法的,它的内容实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格式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既然《本店规则》的赔偿内容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无效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约束力,所以,钟某到李某店内加工窗帘,双方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李某收取加工费,合同即告成立,李某便有为钟某提供服务的义务,并负有代为保管加工物之责任。李某在加工过程中将窗帘布料烧毁,责任应自负。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钟某布料费1200元并退还钟某加工费80元。

(胡永辉 连永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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