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城环系副教授王学军,在谈到国内目前大规模的募捐赈灾活动时认为,由于我国是一个灾情多发国家,因此,除了这种临时性的救灾措施外,更应该将国家的救灾行为法律化、制度化。
王学军介绍说,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待自然灾害的救援方面,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每年都有资金拨入专项救灾基金中。一旦国内地区受灾,只要是用于恢复生产和重家园者,地方和个人都可向联邦救济部门直接提出救济申请,申请救济款或免息、低息贷款。这种方式可使救援更加及时,一旦遭灾,国家马上将救援款项拨放到位。而我们从开始遭灾到募捐款,再发放到灾区直至到人,过程较长,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次,群众自愿捐献,数额有限,而国家救灾基金规模较大,可以有针对性地投入,既不会过少,也不会浪费。第三,法律化的基金制度有全面的覆盖性,一旦遭灾,无论区域大小、受灾人数多少,都能够立即得到救援。而且目前在我国,很多小灾未必都能发动赈灾捐款活动,这就很大程度地影响了灾后的生产和建设。 (摘自《新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