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顾客到市场上选购组合家具,家具公司的推销员小姐向他吹嘘家具是意大利款式,做工如何考究、样式如何新潮、质地如何可靠。这位老兄经不住诱惑与这家公司签了合同,并支付5600元定金(这套家具价格为2.8万多元)。之后他在同城另一家具市场看到同样的家具不砍价才卖2.3万元,便气愤地去找那家公司的推销员小姐,要求退掉合同并讨回定金。那位小姐笑眯眯地说:“行,我们是买卖自由,不满意就退货。但是,我们按《担保法》和《经济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收你20%的定金不多也不少。订了货不要,定金不退。”这位老兄有苦说不出,只好买了她的货。
无独有偶,一位女士要结婚了,高兴地到一家出租婚纱、礼服的商店去挑选衣服,她选中三套后交给店主1000元定金。不料她回家与家人一说,大家都说她选的颜色不好,只好回店里重新选择。然而她想要的颜色这家店里没有,于是她提出退掉定金,到别处去看看。店主说,不租衣服可以,但是定金不能退。经过艰难“协商”,店主算是照顾她给她退回500元。
在经济交往中,签订经济合同(包括口头要约)并预交最高为合同标的总额20%的定金,是确保经济交往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合同一经签订,定金一旦交过,就不能随易反悔和轻易毁约。因为你定了货,或厂家要投工投料为你加工制作,或商家在预租期间不能再把商品租给别人。如果你不要了,厂家商家就会蒙受经济损失。相反,如果是厂家商家违约,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他们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和预交定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并在广泛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认真考虑清楚,千万不要朝定夕改,出尔反尔。否则,不是给厂家商家带来麻烦,就是给自己造成损失。有时甚至为了一次买卖而反目成仇,那又何必呢! (谢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