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岂能一赔了之?

2023年10月07日

江川

不久前,一起(至少是过失造成的)重度伤害案件,堂而皇之地以赔偿损失了结,明显是违法处理却无人过问。

据《南方周末》6月19日报道,1996年5月22日上午,安徽合肥钢铁新村中心小学10岁的学生刘勇在座位上用两支铅笔搭架子,代课教师王玉玲看见后,过来用教棒敲打刘勇手中的铅笔,致使笔尖戳伤刘勇左眼。9月28日,其左眼经白内障摘除加前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由合肥市公安局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7条第1款,鉴定为:外伤致一眼盲为“重伤”。后来,刘勇之母王丽以损害赔偿(民事)案告到本市郊区法院。王玉玲的律师王康阳辩护中称:“这是正常的教师管理(用教棒敲打)……应由法人(学校)承担责任。”结果,今年5月5日,法院判决:由该中心小学赔偿刘勇50395元。而王玉玲不负任何责任。

这个判决如同王康阳律师的“狡辩”一样,毫无道理。该案的审理人员和王康阳难道连这么简单的法律常识也不知道?即:只要不是意外事件,无论新修订的《刑法》还是过去的《刑法》,都对造成重伤的行为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换言之,就是如果加害人故意或者过失地给对方造成重伤,那么依照《刑法》第234条,要都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报所登文章来看,此伤害并非是意外事件,那么,王玉玲的行为已构成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附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决不能由学校代为赔偿就算完事。

眼下,这类重伤(意外造成者除外)案件私下了结的情况经常发生,而这起事件,《南方周末》所报道的情况使读者不能接受其(由学校代赔的)结局,该报又未登出下文来。所以,笔者以为,有关新闻媒介应该揭露此类事件的真相,作完整的、有圆满结果的报道;有关政法机关也应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并严肃查处个别私下了结的刑事案件。这样,才可减少此类“以罚代刑”的再次发生。

上篇:慎交定金
下篇:并非有意隐瞒病情发生事故亦难获赔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Content/weixinlogo.pn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8-09/23/252468.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