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并予当日公布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1984年开始首先在西安、宝鸡两市试点的,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实现了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截止目前,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达210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共1.8万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又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突出一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越来越难,近年已形成了收缴难、发放硬、积累少、难支撑的局面。另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无法可依,挪用、动用基金现象时有发生,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得不到贯彻执行,运作不够规范,这一切阻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新施行的《条例》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制定的。《条例》全文共分七章五十四条,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个人帐户、基本养老金的支付、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详尽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我省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这对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改革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朱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