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泉涌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职工“跳槽”现象变得普遍。然而,令企业头痛的是,职工“跳槽”往往夹带商业秘密,因“跳槽”使企业商业秘密流失而引发的官司时常见诸报端。
最近,江苏泰州市以春兰集团为首的18家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与职工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界定,“明码标价”,职工“跳槽”前,必须先把企业的“命根子”留下,否则,经企业知识产权仲裁厅裁决后,不仅要负违约责任,而且追究涉及单位的责任。
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这充分说明,经受了市场经济风风雨雨的洗礼,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提高,保护的办法也日趋成熟。
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好处至少有两点:一是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界定,“明码标价”写进合同,一方面是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另一方面即使是发生“跳槽”夹带走商业秘密,诉诸法律,也便于讨回公道。现在一些企业在打职工“跳槽”致使商业秘密泄漏官司时,最麻烦的问题就是事先对职工掌握的商业秘密缺乏界定,价值不清,因此在讼诉中一时难以说清。二是对启用“跳槽”职工的用人单位是一种警诫。一些用人单位施以高薪鼓动别的企业职工“跳槽”,为的就是这些职工掌握的商业秘密。与这些职工签订了“知识产权合同”,要追究涉及单位的连带责任,因此,这些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时,就不得不三思而行。
知识产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它往往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要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要增强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关键就要依靠法律的武器来保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无疑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