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某某单位丢失空白支票声明作废的公告。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只是提示他人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既不能免除自己丢失票据的过失责任,也不能防止存款被支付,对他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票据失落,仅作声明作废的公告而没有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票据持有人持失落的印鉴齐全的票据购物、结算,商场、银行不承担这种票据被他人利用的后果,这种后果由丢失票据人承担。
《票据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审查支票要式齐全,没有涂改和补填,并有预留银行印鉴,即为有效支票,就得凭票支付。
《票据法》第十五条还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单方面声明丢失票据作废,不能免除票据丢失方(出票人)的过错责任。
用拾得(或者盗窃)的票据进行购物等,持票人是不当得利者,其行为违反法律;只声明作废,售货单位认票不认人,凭支票售货、凭支票办理结算无过错。失票人(出票人或付款人)受到损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商场或其它接受票据的部门应配合破案。
提请企业注意,一旦发生票据失落,不应只声明作废,应及时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遗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防损失。
(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