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对于旅客丢失火车票的问题,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有的旅客在乘车前就将火车票丢失,应该重新买票。
第二,如在乘车途中丢失火车票,应自发现车票丢失的车站起(如不能判明丢失车站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填发代用票,在代用票上注明车票丢失,并核收手续费。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来的车票时,应及时通知列车长,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代用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要求退还代用票记载票价的依据。列车长在办理交接时,接受处理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退票时,填写退款证明书,并核收退票费,列车长编制的客运记录随同退票证明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三,如果因为车站或列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车站或列车应给旅客填发代用票,注明车票丢失原因,不再向旅客收取票款。
(靳贵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