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国有企业若因徇私舞弊而破产或严重亏损,很少听说国有企业负责人会因此而丢官或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你破你的产、我做我的官”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这种怪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国企的破产或亏损并不触及国企负责人的任何现实利益。现行《刑法》针对国有企业因徇私舞弊而破产、亏损后,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问题,设定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这一新罪。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即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法律依据。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一、该罪侵犯的客体。该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也就是该罪破坏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二、该罪的客观表现。该罪的客观表现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国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从事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经营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这种徇私舞弊主要表现为:或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或假公济私、任人唯亲,故意破坏国有公司、企业正常的财务、人事管理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不是由于其负责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所致,则不构成该罪。对“徇私舞弊”范围的认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二是导致国有公司、企业严重亏损,甚至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三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界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对于国家利益,应作广义的理解,即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经济利益。
三、该罪的犯罪主体。该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其犯罪主体特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既包括对整个国有公司、企业的整体工作负责的该公司、企业主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负责人,也包括对直接导致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的经营管理活动负责的工作人员。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即使其行为导致非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亏损,但由于其主体身份的差别,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四、该罪的主观方面。由于该罪是故意犯罪,故而该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可能导致本国有公司、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并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却积极希望或消极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从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来看,该罪的主观过错多表现为后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从事徇私舞弊行为时,常常持消极放任本国有公司、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这种心态。但无论是持积极的希望心态,还是持消极的放任心态,只要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国企破产或严重亏损,并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即应承担该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法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罪的处刑较轻,但如果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其行为属刑法学上的想象竞合犯罪,根据“择一重罪而从重处之”的量刑原则,行为人将可能承担比该罪重得多的刑事责任。
(宇子田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