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文件(劳社部发[1998]8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必须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下岗职工在政策规定三年内实现不了再就业,用人单位就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下岗职工各自的情况不同,对政策的认识不同,一部分下岗职工不愿进入再就业中心。最近,省劳动厅考虑到部分下岗职工有自谋出路的愿望和能力及不愿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允许这部分职工和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其具体办法为一: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必须与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别要约定如下内容:本人不得主动要求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不得要求企业保留原来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对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缴费比例。其它重要事宜,也应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确定,但企业不得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为由向职工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
已长期脱离企业在社会上自谋出路的职工,若本人自愿,也可按以上要求,同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是对已经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有固定职业、取得稳定收入的人员,企业应视具体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已经为职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或最低工资,近期内有望恢复正常生产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经企业与职工协商同意,可不签任何协议,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企业要在进一步做好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抓紧组织恢复生产的工作。(牛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