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刑事审判统计情况看,一些企业的领导经济犯罪占相当比例。这些人的犯罪虽然有其本身的原因,但不能说与其所在企业内部民主监督机制未到位无关系。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民主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才使这些人有机可乘。这些企业在民主监督中存在的缺陷与弊端,可概括为虚、弱、漏、拒、迟五个字。
虚,即虚监现象。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条款,在一些企业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有名无实,说归说,做归做。有时虽然也搞民主监督,但只是走过场,没有实质内容。
弱,即弱监现象。企业民主监督措施软弱无力,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具体,模棱两可;有时雷声大,而雨点小,对有严重错误或违法犯罪的人没有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
漏,即漏监现象。在一些企业内部还存在监督的“真空地带”和“死角”,一些重大事情职工不知情或不让职工知道,造成“漏监”。
拒,即拒绝监监督,有少数企业领导干部害怕群众监督,拒绝群众监督,搞一言堂。有了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接受监督,谁提意见,就打击报复。
迟,即迟监现象。也就是事情发生、发展过程中,职工群众不甚了解,等事情有了结果,“生米煮成熟饭”,这时群众才知道,这种滞后、“马后炮”式的监督作用很小。
不受监督的领导者必然滥用权力,进而产生腐败。为防止企业领导人滥用权力,必须加强监督,而要加强企业民主监督,就必须克服虚、弱、漏、拒、迟这五种弊病。笔者认为,要变“虚”为“实”,即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监督条款办,坚持原则,不打折扣。要变“弱”为“强”,即监督要有刚性,要强有力。要变“漏”为“全”,即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监督。要变“拒”为“迎”,即企业领导人要欢迎职工对自己实行监督。要变“迟”为“早”,即寓监督于决策和管理的全过程,随时修正错误,处处有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在某个环节上出现失误。只有这样,企业的民主监督才能有名有实,切实发挥作用,进而杜绝腐败现象与事件的发生。(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