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们单位的一个人用我的名字写检举信,举报了领导的经济违法问题,当有关组织找我核对情况时,我才知道此事。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刘有刚
刘有刚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权是与公民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公民对自己的姓名拥有独立或者叫做独享权利。因此,凡是未经本人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或者干涉公民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都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你们单位这个人的作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但是并未对该公民造成什么损害,行为人只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即可;如果对该公民造成了损害,行为人除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视情况赔偿损失。就你信中所写的情况看,如果你们单位这个人所检举的问题属实,又没有对你造成什么损害,他只要说明情况及原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可。如果他盗用你的名义诬告陷害他人,不仅浪费和干扰了司法部门的精力和正常工作秩序,还给你造成了身心损害,那么他就不仅应该依照刑法规定承担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还要向你进行损害赔偿。
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