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长安县和雁塔区的12户农民先后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西安市园艺工作站分别于6年、4年前售给他们的优质苹果树苗不开花,不结果,而当初的宣传材料声称栽种后,2年开花,3年结果,平均亩产190.9公斤。购回这些优质果苗后,他们专门腾出好地栽种、施肥、松土、修枝、浇水,精心培育养护,指望3年后开花结果,得到回报,结果仅有极少数果树结了一些只有核桃大小的青果子,造成近3000株苹果树苗占用30亩良田6年、4年,使多年的心血化为泡影,损失严重。他们强烈要求工商部门为他们讨回公道。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后,非常重视,迅速调集精兵强将成立了专门调查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执法人员顶风雨,冒酷暑,深入果园,实地察看,并走访专家,委托鉴定。经过几个月的紧张调查,现已查明:西安市园艺工作站于1992年11月从山东省惠民县林业局调购短枝型红富士苹果树苗7.2万株、新红星苹果树苗8000株,当年11月至1994年3月共销售4万余株,从中获取销苗款8万元。
西安市园艺工作站在1992年11月11日、1994年3月4日分别售给长安县皇甫乡高家湾村高安余等11户村民和雁塔区等驾坡办事处月登阁村村民别宗茂优质短枝型红富士苹果树苗2735株和150株以及新红星40株,单价1—2.4元不等。1998年6月25日国家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现场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苹果树苗。
西安市园艺工作站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苹果树苗,给申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使12户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家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果)字(1998)第5号、第6号检验报告”,做出以下处罚:(一)罚款4万元,上缴财政。(二)责令西安市园艺工作站负责对高安余、别宗茂等12户申诉人的30亩苹果树苗进行间伐,由栽植密度2X3M改为3X4M,按总数4:1进行高接。改接后,80%的品种应为短枝红富士,20%为短枝新红星作为授粉树,改接的所有费用由西安市园艺工作站承担,并负责高接苹果树晚1年结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568万元和申诉的全部费用8400元。
法律是公正的,12户农民消费者依靠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和尊严。对此,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对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尤其是劣种坑农事件,要从严查处,严惩不贷。同时要求商家和经营单位加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提高产品质量,向农民提供优质、安全的产品。
(白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