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跟随工商部门对宝鸡市区城乡结合部位的无照经营现象进行了一次突击检查,结果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副食品加工、工艺品制作的经营者多属无照经营。当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要进行处罚时,这些经营者纷纷拿来其在市场、门店等销售点的营业执照,进行辩解,认为加工场所不对外销售,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讲明法规并进行处罚后,他们才认识到加工场所也应办理营业执照。
长期以来,市区城乡结合部位经营者是工商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难点。许多在市场、店铺从事消费品销售的经营者,大都在郊区租有房屋,作为生产场所,为销售点提供商品货源。销售点,地处闹市,监督管理密度较大,大部分经销者持照经营意识强;而生产、加工场所多属偏僻的城乡结合部位,由于管理不够到位,加之经营者认识上有偏差,在加工场所执照经营者很少。这些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某种产品,另一方面在销售点将这些产品销售出去,这两方面活动共同完成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同样,经营场所也就分为加工场所和销售场所。因此,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笔者认为:若加工场所、销售场所为同一地点的,只需办理一份营业执照;若加工场所、销售场所分为两地的,加工场所也应办理营业执照。(郭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