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所在法院连续受理了两起以低劣商品抵债引发的质量纠纷案件。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间的劣质产品抵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受损并非个别现象,应引起警惕。
如某国有农械厂要求某机修厂清付货款,因后者亏损严重面临倒闭,前者收下后者库存25万余元的机械产品充抵货款。当时未予验货,后来发现该机械产品均系退货或返修未成的不合格产品。又如某厂向河南一电子经销部催收货款时,发现该经销部已关闭,经过一番周折搞到了尚存商品抵债15万余元,尔后发现该产品质量不好,经了解方知该产品亦是他人抵债货物。
有的债权人在收下这些抵债商品后,往往或作贱价处理,或干脆丢在库里不闻不问,自行销帐处理,真正通过诉讼手段来寻求保护的只是极少数。这使国有资产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失。
造成企业之间以低劣商品抵债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原因,它同国有企业自身体制和所处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一是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权、责、利之间相互关系并没有真正处理好,企业难以放开手脚到市场上求生存与发展,从而使得许多国有企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长期以来形成的三角债,便是见证。企业之间以商品甚至以低劣商品抵债便不足为怪。二是有些企业主管人员主人翁意识与责任心不强。有的企业主管人员对债权长期不闻不问,致使错失追债良机。等到迫不得已时,不论对方以什么方式还债都答应,即使是劣质商品也要,转而作内部销帐处理。还有的对债务人作为抵债的商品质量把关不严,收下一批废物。三是企业主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宁肯吃亏,也不愿通过诉讼程序来讨债,既怕影响以后的业务往来,更怕案件久拖不决,执行不力,得不偿失。
以低劣商品抵债现象需要各有关方面综合治理:第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企业转制工作,使企业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结合,适应市场的变化;第二,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管人员依法治厂的意识及“厂兴我荣、厂衰我耻”的主人翁精神;第三,进一步完善法制,规范办案,使司法审判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