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一个消息在西安电力机械厂炸开了锅,职工们愤愤不平。原来,该厂监事部在进行一分公司原经理离任审计时发现,该分公司原经理孙团营会同分公司几位主要领导人,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决定销毁1996年度分公司现金二次分配财务帐簿和所有凭证,还使该分公司部分职工应得的收益至今没有得到,在全厂职工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该厂监事部认为,这种故意擅自销毁财务帐簿及其财务凭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司法》、《预算法》、《审计法》法规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属于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资料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其它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厂监事部认为,该分公司原主管领导孙团营和具体财务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
目前,孙团营故意销毁1996年度现金二次分配帐据和凭证的问题,已在各分厂及全厂广大职工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直接妨碍了上级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工作,违反了有关财会管理规定。对此,该厂已在全厂通报提出严肃批评,并对孙团营离任审计工作加紧进行。(众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