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为设立保险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合同违规是指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代理人、受益人、经纪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或解除等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本身,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的行为。通常违反保险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如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违反了《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应法律的规定。另外,走私、盗窃或其他来历不明的财产不得承保,凡属国家禁止生产制造、销售使用的车型车种或明令淘汰的老旧车辆不予办理保险。对利用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手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承保产品质量责任险、对资产质量差、资信等级低者,不予承保信用保险。
二、采取坑蒙欺骗、胁迫利诱的。“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条件和基础,也是保险合同区别与其他经济合同的突出特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将保险标的现时及可预见情况如实、无隐瞒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亦须将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条件、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给付标准及办理赔付申请程序明确告知投保人。
三、合同主体不具备合法资格。目前,保险市场尚处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未经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分权机构者有之;突破界定经营区域、经营范围,非法经营者有之;未经工商部门审核登记,无照经营者有之。市场竞争中有的擅自代理保险业务,有的降低或变相降低费率标准,提高手续费,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万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