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当事人如何选择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选择经济纠纷的管辖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减和诉讼效益的提高,也关系到诉讼案件的成败,因为,经济纠纷案件个案的差别有时是很明显的,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那么,当事人该如何选择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呢?总的说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一要考虑到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二是节约成本,尽可能减少开支;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四是有利于案件的最终执行。根据这些原则,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方面,通常要考虑的因素是:由中级法院作最终处理对你有利的,则应选择基层法院为一审;高级法院作最终审理对你有利的,则应选择中级法院作一审。由于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是根据诉讼标的数额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要注意请求标的额的多少。聪明的做法是:当一个案件诉讼请求标的额大,要由上级法院才能受理,为了能使下级法院受理,可能的话,当事人可以将一案分成数案,这样每一个案件的诉讼请求标的额就相应少得多。同样,如果扩大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则原本可以由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可转而为上级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所谓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涉及到诉讼案件由甲地法院还是乙地法院受理,是地方法院还是专门法院受理,是A专门法院还是B专门法院受理等等。通常地域管辖是比较明确固定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但也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两个甚至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这就有个选择受诉法院和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

具体而言,当事人选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基本途径有下列几条:一是主动起诉争取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个及其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谁先受理则由谁审理,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先受理的甚至两个法院去应诉。因此,要求当事人掌握起诉的主动权。二是在合同中明确纠纷的受诉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这就是说,当事人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例如,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则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在发生纠纷后由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受理。三是提高诉讼标的,把可能的损失列入诉讼请求的范围。这样做可以提高受诉法院的级别,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当然,采取这一方式时要考虑胜诉的可能性,如果明知不能胜诉,则不宜盲目提高诉讼请求标的,以增加诉讼成本。四是在起诉主体上注意排除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没有管辖异议权的。因此,在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时,可以运用第三人方式使其无权提出管辖异议。例如,收货人因货物运输合同与某铁路运输公司发生纠纷,而收货人又不想由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则收货人可以告托运人买卖合同纠纷,而将该铁路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则该公司无权提出管辖异议。 (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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