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安康中院依法维持了安康市法院作出的因环境污染损害的安康地区电解锰厂、安康地区江北化工厂、安康市瀛湖第二纸厂三家企业赔偿安康市寇家沟村民委员会、安康地区土畜粮油对外贸易公司28.16万元的判决。
寇家沟村位于地区电解锰厂、地区江北化工厂、瀛湖第二造纸厂下游。该村于1960年、1973年建造两口人畜饮用水井,农田灌溉始终用沟内的小河水。1981年,地区土畜粮油外贸公司投资11.2万元在寇家沟小河边修建机井一口,用于职工生活和消防。1988年8月,地区电解锰厂投产生产电解金属锰,所排污水流人寇家沟小河,大量废锰渣堆放在河沟边和村民地里,所排污水经环保监测机构检验,各项排污指标严重超标,该厂每年缴纳了排污和超标排污费。1989年,地区江北化工厂投产,所排污水经地区环保监测站检验,各项排污指标严重超标,该厂每年缴纳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瀛湖第二造纸厂是1995年9月建成投产的生产卫生纸的私营企业,所排污水经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验,各项排污指标严重超标,每年缴纳了排污费。1991年至1992年,寇家沟村和地区土畜粮油外贸公司先后发现井水变质。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均严重超过生活用水卫生标准,井水不能饮用。
安康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地区电解锰厂、江北化工厂和安康市瀛湖第二造纸厂建厂投产时,未按国家环保规定,建立有效地防污、治污设施,又不同程度地超标准排放、弃置污染物。致使寇家沟村的地表水、地下水、机井及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农作物受损,井水不能供人畜饮用。依法判决三厂家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治理污染源,停止侵害;三厂家赔偿寇家沟村委会经济损失13.89万元,赔偿地区土畜粮油外贸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宣判后,地区电解锰厂不服。经安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法)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