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我了解到该公司董事孔某个人也开办了一家食品厂,经营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我认为孔某有可能将公司的业务转到他个人经营的食品厂,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据了解,我国《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董事这样做的。现孔某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义务,怎么办?
刘军
刘先生:
《公司法》中所称的董事、经理均是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人员,了解、熟悉公司的内部事务,掌握着公司的业务秘密,并且享有公司的业务执行权。为了保证董事、经理忠实地履行职务,《公司法》第61条明确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具体到你来信所述,孔某担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务,其个人又开办了食品厂,并且从事经营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业务,很显然,孔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61条所设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第215条为此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你作为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公司监事会作为负责监督董事、经理行为的法定机构,应当要求孔某纠正违法行为。
如果孔某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监事会应当代表公司对孔某提起赔偿诉讼。
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