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亲属是一家县办企业职工,去年初在企业上班生产时不幸因工受伤,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10级伤残。一年多来,企业以效益不好等种种理由,未给任何伤残补助和有关待遇,并推辞说10级伤残按规定就没有什么补助和待遇。请问,按照国家规定,10级伤残应享受哪些待遇?安康刘明利
刘明利同志: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工伤根据伤残程度分为1级至10级,10级属于部分致残,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1)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鉴定为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在此之前发生的工伤,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个月的1995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因工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4)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级为10个月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