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基本确定,并将在近日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讨论、修改后予以发布。
据了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将于1999年初开始启动,于1999年底基本完成。与此同时,已实行40多年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将自动取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不含乡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这些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将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用于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人个人帐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为妥善处理好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人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