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为进一步强化干部分类管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近日制订出台了《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实施办法》,对具有行政(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盐城市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特指行使行政(或执法)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经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仍保持原事业单位属性、经费渠道及编制类型“三不变”。除此,其他方面均按照国家机关进行管理。依照管理单位中的管理和执法人员统称为“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则依岗位称呼。已列入依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其现有人员的过渡实行统筹规划、分类过渡的方法,即对于该办法下发前已经列编的国家干部实行培训、考试、考核的过渡办法;而对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以及文件下发后新补充人员则一律按国家机关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