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998年12月3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企业租赁人状告县政府越权行政一案,眉县人民政府败诉。
去年元月3日,原告王广军与眉县陕西省太森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陕西太森药用胶囊厂的承包租赁合同,为期5年。他投入资金28.99万元进行生产前的准备工作。3月12日,眉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陕西省太森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该公司。4月19日,陕西省太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眉县人民政府,在企业改制拍卖时一并对该公司予以拍卖。4月23日,眉县县属工业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眉县人民政府决定拍卖陕西省太森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公告。
原告认为,眉县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已租赁的企业,其行政行为严重违法,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拍卖决定,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该公司已宣布破产,县政府对该企业予以拍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与太森公司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是无效经济合同。
法院认为,眉县人民政府在县法院已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决定拍卖该公司,属行政越权行为,判决撤销县政府的拍卖决定。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予以驳回。
判决后,原告王广军说,他将继续上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宫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