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合格的产品能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23年10月07日

编辑同志:

我是某针织厂厂长。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的差错,我厂生产出来的汗衫、袜子等产品经常出现跳纱、断丝等情况,影响美观,质量也差一些,验收确定不合格,属于等外品。这些等外品虽然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但还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请问:我厂能否将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投放到市场上销售?

丁福才

丁厂长: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还有使用价值时,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出售时标明“处理品”的字样或作其他更为详细的明确声明时是可以销售的。在这个前提下,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不应当承担责任。

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以明示方式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和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根据其是否还具有使用价值分为两种,即劣质品和处理品。所谓“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丧失了原定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劣质品,应当严禁出厂、销售,并予以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所谓“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或者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是该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而且又不至于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不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产品。对于处理品应当明示“处理品”、“等外品”、“残次品”等字样并真实说明处理原因后,方能出厂销售,并降价处理。

具体到你来信所述,我们认为:你厂可以将质量不合格但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汗衫、袜子等产品标明“处理品”、“等外品”后降价销售,但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除依法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8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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