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这个损失由谁承担?

2023年10月07日

去年12月6日晚,某单位小车司机温某正在家中看电视。邻居曲某满头大汗来到温某家,对温某说:“温师傅,我女儿得了急病,请用你的小车送她到三六二医院”。温某二话没说,用桑塔纳车将曲某女儿送往三六二医院。小车停在三六二医院大门口,拔出锁匙,帮曲某将曲某的女儿送进急诊室,找医生、拿药、打针、办理住院手续之后,时间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温某走出医院大门,桑塔纳轿车不见了,温某返回医院告诉了曲某,然后到医院保卫科和三六二医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第二天,公安派出所就通知温某及温某单位领导,该车已经找回。原因是三名持枪抢劫嫌疑人被我公安人员追捕时,在六二医院门口,撬开桑塔纳车门,用自配钥匙发动车逃跑,在江口地段被公安人员、武警包围,三名持枪抢劫嫌疑人持枪拒捕,最后被击毙,但这辆桑塔纳也损害严重。经修理,费用25000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规定80%的应赔率作赔,还有5000元费用单位需温某个人承担,温某要求曲某承担,曲某对温某用车送女儿去医院抢救并脱离危险一再表示感谢,但曲某拒绝承担赔偿,温某为了讨回一个公道状告到法院。

笔者认为:这5000元损失应该由温某单位、温某、曲某共同承担。其理由:造成这辆车直接损失并非是温某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对这5000元损失三方都没有任何责任来承担,但实际上又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用公平合理原则和补偿原则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温某驾驶单位的桑塔纳车,在抢救急病人员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盗车,而使车辆遭到严重损害。作为温某来说,温某没有对该车辆造成损害的行为。温某单位作为该桑塔纳车的所有人,对该车辆造成严重损害也没有过错行为。温某用车将邻居曲某生急病的女儿送往医院抢救,温某为了尽快使生急病的曲某女儿摆脱生命危险,积极主动帮助曲某在医院内找医生、抓药、办理住院手续。温某与曲某及其女儿为完成这些事项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完且是出于助人为乐的高尚风格而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所进行的服务。在此义务服务过程中遇见了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抗拒的行为,导致该桑塔纳车遭受损害。对此损害,三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和第92条之规定,由三方共同来分摊该损失。 (罗襄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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