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有些企业采用低价营销商品,以招揽顾客,其行为往往超越了我国《价格法》的规定,陷入“低价倾销”陷阱中。依据不久前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我国第一个制止低价倾销的综合性法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当前企业低价营销商品,有以下八种行为被视为低价倾销:
一、生产企业销售工业品的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的,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的。折扣、补贴等手段包括:1.对销售价格直接折扣;2、根据用户提前付款的时间长短和金额多少的不同,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价格上给予现金折扣和价格折让;3、对非季节性生产品在不同销售季节对用户给予不同价格折让;4.对用户全部或部分承担运杂费或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费补贴。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的。
五、除依法实行破产外,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式经销,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成本的。
八、采用其他方式生产使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本企业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本企业进货倾销的。 (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