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日前在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清查过期失效药品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全省各级卫生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必须停止销售、使用,并监督销毁;无有效期规定的药品超过生产日期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同时将样品报送负责监督地、市药检所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药品可继续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药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要求此项清查工作于3月15日前完成。(摘自《陕西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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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清查过期失效药品
2023年10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