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这处房屋的所有权如何处置

2023年10月07日

在西安市城郊,有一户城市居民于1964年租了某村民委员会一处宅基地使用,后来在这块租用的土地上建起住宅。1994年在房地产管理单位办理了城市土地租用手续,建成房屋后又于1997年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期间该户所在的村民委员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收回原出租的集体土地,在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将批准租用为城市土地的房地产管理单位告到法院。经过一审法院判决和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这是一处土地属于尚未实施征用的集体土地,批准租用的管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范围而败诉。终审行政判决这处土地归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使用。随之,村民委员会又向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样的问题如何处理为好?

笔者认为,这一城市居民租用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所有土地已30多年,并在原租用的土地上建起了住宅。在建成住宅时,双方都是知道的,或者是认可的,不是在出租方不知道不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当时租约的时限已过,按约定出租方收回土地租用权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当时尚未约定土地出租时限而形成的事实,双方可以本着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这一情况,采用协商的办法,参照《土地管理法》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这样做会两全齐美。如果用这种办法协商无果,那只好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户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等规定精神,当二审法院终审行政判决,撤销了房地产行政管理单位批准的这户城市居民租用国有土地手续以后,就失去了房屋的自然依托,失去了申请房屋权的前提条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失去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先决条件——土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这一城市居民办好的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依法将房产证注销。 (韩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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