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朋友是一家合资企业新近录用的员工,现正在试用期内,为此,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向厂方提出后,厂方说我们企业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就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该企业这样的规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吗?
汉中刘楠
刘楠同志:
原国家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由此可见,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不管其是否处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所以,你朋友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与国家劳动法规相抵触,应尽快予以纠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