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和我爱人都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国为种种原因,我爱人多年要求调回南方工作的愿望一直不能如愿以偿,所以就于去年初擅自离职回南方工作。为此,去年下半年以来,企业就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先后多次对仍留在企业工作的我采取减发工资、不予晋级、不评先进等措施惩罚,直至让我下岗。请问,由于职工擅自离职,企业就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家属采取这一系列惩罚措施符合国家规定吗? 西安刘娟
刘娟同志:
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印发的《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与法律、法规和现行劳动政策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劳动立法精神。因此,作出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是不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的,对企业的这种规章制度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而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视其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