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国务院以259号令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伍泽民就企业和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进一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大家都知道,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直接关系着改革的力度、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生活,那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颁布,对于推进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国家立法的主要动因是什么?
伍泽民:国务院领导最近反复强调,要把两个确保作为劳动保障工作头等大事来抓,实现两个确保,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按照大数法则,广泛开拓资金筹集渠道,在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然而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缺乏法律约束,征缴工作不规范;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窄,收缴率太低,且呈下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做到两个确保任务的完成。
至于制定《条例》的主要动因,我们就是要通过立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提高收缴率,明确征收机构的职责,规范征缴程序,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
记者:新颁布的《条例》与过去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有哪些创新的规定?
伍泽民: 《条例》的制定,借鉴了国际上对社会保险缴费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作了些新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理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实施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条例实施后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成立后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条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就是违反本条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建立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主动履行这一义务,就是自行申报。 《条例》设计了申报缴费制度。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三,规范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什么义务,征收单位有什么职责,征收程序如何,这些都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关键问题。这次,《条例》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征缴程序,是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缴和资金安全。
记者:现在企业、单位也知道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际上却有些不同所有制企业任意拖欠,或拒绝缴费现象仍时有发生。请问《条例》对这类问题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伍泽民:当前社会保险费收缴率低,确有个别单位经济效益差,缴不起费等客观因素。但据调查,最主要的原因是有些单位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当前比较严重的一个问题。对此, 《条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规定。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单位内部监督。《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这就是单位内部建立了职工监督本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制。《条例》还规定,对本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来说,目前在全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督机构中,有3万多人的监察员队伍。他们有职责检查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缴费单位应当接受行政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谎报或者瞒报。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社会监督。《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既监督缴费单位,同时也是对征收机构工作的监督。这其中,新闻监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按照《条例》规定,对检查出来的偷逃或拒绝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怎样追究其法律责任?
伍泽民:这个问题,也是条例所要着力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条例》颁布之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也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的;但是,没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明确、具体、有力的处罚规定,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为此,各方面普遍要求依法追究偷逃、拒缴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以专章的形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对单位。此外, 《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