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翟西滨
日前,笔者在基层走访时发现,有家企业3年未给工会拨缴一分钱经费,致使工会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有的单位,职工工资照发不误,可工会经费就是难以划拨;有的单位工会干部“嘴磨烂、腿跑断”可就是分文收不上来;甚至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长期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
大家知道,企业按工资总额2%给工会划拨经费,是《工会法》中明文规定的,不是工会干部主观臆断出来的。按理企事业单位行政应逐月给工会划拨工会经费,确保工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事实上,有些单位的行政领导法律意识淡漠。加之,工会干部自身亦有“吃企业的饭,咋能跟厂长翻脸?”的畏难情绪。因而,依法催缴工会经费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久而久之,导致“工会经费收缴难”。近闻《工人日报》头版头条报道了江西省靖安县总工会依法催缴工会经费的消息。据了解,靖安县国税局自1998年以来,一直不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拖欠时间达一年之久,累计拖欠工会经费2600余元。县总工会自1998年4月起,先后7次分别向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发出催缴工会经费的函件,同时登门催缴,但被告视《工会法》为儿戏。于是,县总工会把县国税局推上了被告席。今年3月15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开庭,经法庭调解,被告承认其错误,并当场兑现,交清了全部所欠的工会经费。
从这起“工会告倒国税局”的事件中,不难看出,尽管这起拖欠工会经费数额不大,但所反映的问题却带有普遍性,它表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新形势下工会履行维护职能重要而有效的手段。愿社会上更多的基层工会都能象靖安县总工会那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催缴工会经费⑨